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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森28香》兔肉连锁店代理合同

2008年12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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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服务方):
   中国农技协北京华祥兔业中心兔产品加工部
   四川省内江市益东兔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总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我国兔肉消费水平,推进兔业产业化进程,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下,对在一个省或地市州范围内兔肉专卖连锁店的地域独占总代理。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连锁店名称:《洪森28香》兔肉连锁店
   二、连锁店总代理独占区域: 。
   三、连锁店发展任务由乙方负责,在独占区域内发展连锁店____个,即2004年____个,2005年____个,2006年____个。
   四、连锁店的开办由甲方委托乙方使用甲方的兔肉专卖店连锁服务合同(附件),并严格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五、开办连锁店所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按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专利技术推广费支付乙方,办结一个,结算支付一个。
   六、在签订该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贰万元定金,当甲方连锁店办结时,在甲方支付乙方的专利技术推广费中结算支付。
   七、甲、乙双方单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乙方未按时完成任务时,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招商订立总代理合同。
   八、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提交行政、司法解决
   九、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补充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帐  号:
   网  址:

  本协议于2004年  月  日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