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在“非典”疫情袭击影响下,我国养兔业仍然比2002年有所发展。家兔饲养总数5.2亿只,生产兔肉45万吨,兔毛2万多吨,獭兔皮300多万张。拥有中小型兔肉加工企业60多家,其中有规模化的兔肉加工厂十余家,四川、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是兔肉加工的重点省,仅四川就生产兔肉10万吨,占全国兔肉总量的22%,年人均消费130克,居全国首位。
今年,在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指导下,我国养兔形势看好:预计家兔饲养量、兔肉、兔毛、兔皮的生产量均会超过2003年的水平。今年7月16日欧盟已宣布解除对中国兔肉的进口禁令(2001年1月封关),这对我国的兔肉出口提供了外部市场的机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养兔业既是古老的也是年青的产业。兔业在畜牧业经济中的比重很小,仅占百分之几。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兔产品加工刚刚起步,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这是方向。兔肉具有“三高三低、天然健康”的营养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同和欢迎。为引导和促进我国兔肉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立刻行动起来,贯彻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这是近年来,国家为保障人类的健康而采取的强制性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1.1 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内外、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食品质量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首要条件,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近年来,在肉类行业中发生了引起人类惊恐的“疯牛病”“疯羊病”“二恶英”、“口蹄疫”、“禽流感”、“瘦肉精”事件;农药、兽药、重金属、添加剂、微生物残留超标及病源性食物中毒,屡见不鲜;今年在肉类行业发生了五起重大的食物中毒和伪劣产品被媒体爆光,引起了“恐肉症”。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人类健康和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市场,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国家出台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凡是食品行业都要分期分批实施。
1.2行动计划
1.2.1 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02]2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小麦粉,大米,食油,酱油,食醋五类日常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三项措施: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规定食品出厂必须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在出厂销售前,在最小的销售单元食品包装袋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即英文Qudlity Sofety的缩写。否则禁止进入市场销售。“QS”属于质量安全标志。
1.2.2 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02]185号文件,《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了各级质检部门的职能、申请《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申报认证程序。
1.2.3 2003年7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03]515号文件,关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1.2.4 2003年7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03]516号文件,关于《肉制品等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从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食品、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兔肉加工制品属于肉制品范围,所以同样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1.2.5 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52号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3意义
1.3.1 切实从源头开始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1.3.2 保障人类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
1.3.3 便于消费者的识别与监督。
1.3.4 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2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设有的必备条件
2.1 生产场所和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企业应建立在无有害气体、烟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地势高燥,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工艺要求、必须设有原料冷冻、辅料库、生制品车间(解冻、清洗、、修整、选料、腌制、滚鞣、灌装、烘干或烟熏)、配料室、熟制品车间(煮制、冷却、杀菌、冷藏),及检验室与成品库。加工厂要具备防鼠、防蝇、防止昆虫侵入的设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加工企业应有温度控制设施以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卫生条件及污染物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
2.2 必备生产设备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厂房和场所。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加工设备、设施及用具、工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微生物滋生的原料制成。低温产品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链设备和设施。
2.3 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采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适应的国标、行标和企标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使用的畜禽肉类原料应有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所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均应无毒、无害,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不洁的材料。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时应当检查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4 加工工艺及过程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应当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及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生制品与熟制品要分开,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也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2.5 生产标准要求。
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标、行标和企标的要求及企业规定的质量要求。
2.6 人员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疫人员。要求做到岗前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持健康证上岗。
2.7 产品检验要求
食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必须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及人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定委托检验协议。
2.8 包装及标识要求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标要求,定量包装的食品的净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或符合1955年12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食品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GB7718-199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按批次提供质量证明,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标签必须符合本项的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市场准入制标志。
2.9 贮运要求
食品企业成品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的食品贮藏要求相适应,原则上成品库要求专库专用。运输车辆、工具、用具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与污染物同贮同运,防止贮运中的食品污染。
2.10 质量管理要求
食品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加强考核,实行质量否决权。
3. 申报程序
3.1. 食品企业必须提交的材料。
3.1.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
3.1.2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要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3.1.3 企业质量管理条件,现行有效的产品企业标准。
3.14 企业管理制度,产品作业指导书。
3.15产品检测报告
3.2 受理
企业将上述材料向当地县、市局监督稽查处申报,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省监督稽查处审查。
3.3 现场审查及抽样
由省质检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到企业生产现场审查企业生产必具条件、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并现场抽样封存样品。
3.4 送样检验及审核发证
3.4.1 企业需将专家组抽封的产品样品,送省发证检验机构检测。
3.4.2 省质检局根据现场审查合格报告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进行审核,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4.3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兔肉加工企业,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审报材料和创造必备条件,尽早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论证。否则,你的产品再好亦不能进入市场销售。